(2012)聊东执字第14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李玉红、于德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红,于德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聊东执字第14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玉红,女,1980年11月8日生,汉族,市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益民胡同3号内1号楼1单元112室,身份证号372501198011081527。被行人李福霞,女,1983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振兴西路8号楼1单元6楼东户,身份证号372526198302055625。被执行人于德滨,男,1982年11月10日生,汉族,无业,住址同上。本院作出的(2011)聊东民一初字第23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福霞名下有房产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李福霞所有的位于东昌府区振兴西路10号楼2单元603室的住房一套(房产证号01××83)。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 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晓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