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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5执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罗胜钟与被执行人张能青合伙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胜钟,张能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25执134号申请人:罗胜钟,男,1974年4月13日出生,住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组。被执行人:张能青,男,1974年12月7日出生,住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组。申请人罗胜钟与被执行人张能青合伙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道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张能青未按该调解书履行给付欠款200476元及承担案件受理费2150元的义务,罗胜钟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张能青存款1960元,余款200666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已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征询申请人执行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325执24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联智审判员  王国红审判员  邓 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 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