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2民初6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海支行与郑丽华、许家宁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海支行,郑丽华,许家宁,万秋香,付万仙,许重谊,陈恭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2民初6567号原告: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海支行,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成功东路1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589584415Y。负责人:陈结仁,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勇,男,该支行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诗晓,男,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被告:郑丽华,女,1968年4月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桥头村,公民身份号码。被告:许家宁,男,1982年9月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桥头村,公民身份号码。被告:万秋香,女,1975年7月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马荃镇,公民身份号码。被告:付万仙,女,1988年1月出生,布依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桥头村,公民身份号码。被告:许重谊,男,1974年12月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可慕村,公民身份号码。被告:陈恭练,男,1965年10月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桥头村,公民身份号码。诉讼请求:1.郑丽华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8756.77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息(利息、罚息、复息应自2016年12月21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息应按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付);2.许家宁、万秋香、付万仙、许重谊、陈恭练对郑丽华所负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为:郑丽华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8355.62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息(利息、罚息、复息应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息应按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付)。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主张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告诉求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郑丽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海支行借款48355.62元及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按双方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及复利;二、被告许家宁、万秋香、付万仙、许重谊、陈恭练对被告郑丽华所负前款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被告许家宁、万秋香、付万仙、许重谊、陈恭练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郑丽华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9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509.5元,由被告郑丽华、许家宁、万秋香、付万仙、许重谊、陈恭练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冯 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吕雅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