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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1执恢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于海波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海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1执恢374号移交部门:桓台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于海波,男,汉族,1973年1月25日出生,住桓台县。被执行人于海波罚金一案,本院(2016)鲁0321刑初17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于海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桓台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交强制执行。本案经本院依法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0321刑初170号刑事判决书罚金部分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生效。审判员  张中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伊祖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