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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03执19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6-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李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李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03执191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住所地南宁市民族大道157号财富国际广场1号楼103、105号。法定代表人:黎栋国。被执行人李容,女,汉族,1971年9月14日出生,住南宁市青秀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与被执行人李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11月25日以(2016)桂0103民初210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李容所有的位于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88号嘉园小区1层139号、140商铺两间;于2016年12月8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李容所有的位于南宁市青秀区东宝路8号茶花园12栋1单元7楼701号房壹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拍卖被执行人李容所有的位于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88号嘉园小区1层139号、140商铺两间;二、拍卖被执行人李容所有的位于南宁市青秀区东宝路8号茶花园12栋1单元7楼701号房壹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会审判员 白 莉审判员 袁小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俐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