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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9执异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异议人王金兰因周树华与许天剑、许义臣借款合同纠纷提出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树华,许天剑,许义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9执异9号案外人王金兰,女,1954年5月4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延寿县。申请执行人周树华,男,1960年1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延寿县。委托代理人李有生,男,1962年3月4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执行人许天剑,男,1966年12月1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执行人许义臣,男,1968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延寿县。在本院执行周树华与许天剑、许义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王金兰于2017年5月22日对本院冻结许义臣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账户内存款27700元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在审查过程中,案外人王金兰于2017年7月27日以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案外人王金兰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王金兰撤回异议申请。审判长 :王公仆审判员 :高延春审判员 :郑玉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志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