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1民初9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阿鲁科尔沁旗天山翼龙同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福某、乌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鲁科尔沁旗天山翼龙同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福某,乌某,斯某,哈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1民初9191号原告:阿鲁科尔沁旗天山翼龙同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阿鲁科尔沁旗天山镇碧景华庭。法定代表人:刘某,系经理。委托代理人:田某,男,1977年4月26日出生,蒙古族,个体户,现住阿鲁科尔沁旗天山镇。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王某,男,196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阿鲁科尔沁旗天山镇。公民身份号码×××。被告:福某,男,1976年4月3日出生,蒙古族,牧民,公民身份号码×××。被告:乌某,女,1973年2月11日出生,蒙古族,牧民,公民身份号码×××。被告:斯某,男,1979年6月29日出生,蒙古族,牧民,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哈某,男,1976年9月22日出生,蒙古族,牧民,公民身份号码×××。原告阿鲁科尔沁旗天山翼龙同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福某、乌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斯某、哈某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斯某、哈某的起诉。审判员 吴 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董宏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