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4执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张明虎申请执行郭涛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明虎,郭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4执231号申请执行人张明虎,男,住河南省三门峡市卢氏县。被执行人郭涛,男,住河南省三门峡市卢氏县。本院受理张明虎申请执行郭涛民间借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5)卢民一初字第57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郭涛下落不明,经查被执行人郭涛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51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卢民一初字第5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张明虎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段宇飞审 判 员 朱金鹏代理审判员 陈金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郝成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