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403执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刘进喜与杨晓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进喜,杨晓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403执218号申请执行人刘进喜,男,1969年02月17日出生.被申请执行人杨晓艳,女,1969年02月19日出生。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刘进喜与被执行人杨晓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17)黑0403民初176号民事调解书,双方自行达成和解,该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17)黑0403民初17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大龙审判员 :高宏影审判员 :韩凤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董靖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