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02破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温州市江心海景酒店有限公司申请破产重整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温州市江心海景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破产重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02破7-3号申请人:温州市江心海景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心海景)管理人。2017年6月30日,江心海景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2017年6月28日,破产重整一案召开了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会上,江心海景管理人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了重整计划草案。依照债权分类,债权人分五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了讨论和表决。债权人的具体分组情况为:税费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小额债权组、劣后债权组、出资人组。表决结果为: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详见附表),重整计划已通过。请求本院批准重整计划(附后)。本院认为:江心海景管理人在法定重整程序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重整计划草案,该重整计划草案内容合法且具有可执行性。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了讨论和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规定。经表决,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已通过,本院依法予以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批准温州市江心海景酒店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二、终止温州市江心海景酒店有限公司重整程序。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俊审判员 李琴仙审判员 陈 默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傅瑞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