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2执2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连云港市晶开水晶珠宝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连云港市晶开水晶珠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722执2277号申请执行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东海县牛山镇晶都大道北侧东海县人力资源市场。法定代表人孔庆亚,局长。委托代理人庄术栋,东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监察员。被执行人连云港市晶开水晶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海县牛山街道中华北路1号中国东海水晶城1号馆3层C区197号。法定代表人周文斌,连云港市晶开水晶珠宝有限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东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东人社察理字(2016)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作出(2017)苏0722行审27号行政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于2017年5月9日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根尚执行员 戚 宇执行员 单迎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 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