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执保2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申请执行罗道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罗道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保2656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99号。负责人赵春玲,行长。被执行人罗道韧,男,汉族,1987年6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灵宝市函谷关镇坡头村*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申请执行罗道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203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一、被告罗道韧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借款本金523357.81元和计算至2016年4月10日的利息(含罚息)10867.47元,2016年4月11日以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判决规定的付款之日止,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二、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对被告罗道韧抵押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郑花路99号的房产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9142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负担。因罗道韧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7月10日权利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罗道韧名下位于金水区郑花路99号房产一套;二、限被执行人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评估、拍卖上述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照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