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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民申1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贵阳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园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贵阳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园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民申122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贵阳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省府西路峰会国际*栋**楼*号房。法定代表人:曾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志勇,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明松,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园,女,1984年1月29日生,汉族,住贵阳市云岩区。再审申请人贵阳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信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园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筑民一终字第24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义信公司称已经与被申请人张园自行和解,并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义信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贵阳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 静审判员 刘荟宇审判员 张 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