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执2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赵力辉等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力辉,于松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2376号申请执行人赵力辉,女,1971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北京光电技术研究所职工,住北京市丰台区。被执行人于松筠,女,194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北京仪器仪表总公司退休干部,住北京市丰台区。申请执行人赵力辉与被执行人于松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京0106民初149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被告于松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赵力辉财产损失六百元。申请执行人赵力辉于2017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认为,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京0106执237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许秀山代理审判员 丁海成代理审判员 吕艳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林炯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