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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民初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信用社与刘小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小平,贺瑞,田鲜鲜,崔建庭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754号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地址:神木市神木镇东兴街中段农商行大楼。法定代表人:余清才,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洋,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刘小平,男,1970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居民,住神木市大柳塔镇。被告:贺瑞,女,1973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居民,住神木市大柳塔镇。被告:田鲜鲜,女,1970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住神木市大柳塔镇。被告:崔建庭,男,1978年5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居民,住神木市大柳塔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小平、贺瑞、田鲜鲜、崔建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属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审 判 长  黄建平代理审判员  崔 宏人民陪审员  刘 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