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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4民初2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徐鑫与湖北华菱奥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鑫,湖北华菱奥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4民初2661号原告:徐鑫。委托代理人:魏俊杰,湖北良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华菱奥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审理原告徐鑫诉被告湖北华菱奥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徐鑫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鑫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鑫自愿负担。审判员 龙 炜二○二○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 虹速录员 任子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