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02执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强与刘魁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强,刘魁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02执520号申请执行人:李强,男,196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被执行人:刘魁义,男,196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2017)黑1002民初52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7月6日立案执行李强与刘魁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达成庭外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2017)黑1002执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长河审判员 王雪皎审判员 刘延常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审判员 白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