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4财保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嘉桥头小微企业专营支行、郑川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嘉桥头小微企业专营支行,郑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4财保80号申请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嘉桥头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住所地:永嘉县桥头镇壬田大街浙江诚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大楼一楼。负责人:周永波,该支行行长。被申请人:郑川,男,住永嘉县。申请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嘉桥头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郑川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余额,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嘉桥头小微企业专营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郑��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余额(以20万元为限)。本案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嘉桥头小微企业专营支行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嘉桥头小微企业专营支行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刘光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叶 仲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