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3执1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周华英、南安市洪濑镇镇区建设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华英,南安市洪濑镇镇区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83执16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华英,女,197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代理人黄金枝,福建竞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南安市洪濑镇镇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洪濑镇洪濑街25号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705385027D。法定代表人黄庆祝,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6)闽0583民初30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南安市洪濑镇镇区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南安市洪濑镇镇区建设有限公司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周华英自2014年4月18日起至被执行人南安市洪濑镇镇区建设有限公司向房屋所在地产权登记机关提交需由其提供的办理洪濑明发商业中心第2幢607号房的房屋所有权登记的相关资料之日止,每日按申请执行人周华英已付购房款人民币313539元的0.01%计算的逾期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违约金(自2014年4月18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2016年11月30日止的违约金人民币30037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6元、执行费人民币351元;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还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三日内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但是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启动查控程序,查明被执行人南安市洪濑镇镇区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和土地等财产,已被本院其他执行案件冻结和查封,等待处理后参与分配。本院于2017年1月25日作���决定将被执行人南安市洪濑镇镇区建设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阿瑶审判员 黄景山审判员 蔡文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志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