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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03行初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于凤与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凤,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李栋柱,史新苗,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香港路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203行初187号原告于凤,女,197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委托代理人齐彪,山东畅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702201010421498。委托代理人隋玉军,山东畅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702201610946991。被告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青岛市巫峡路6号。法定代表人张希田,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婷婷,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唐斯斯,该局工作人员。第三人李栋柱,男,1968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青岛市北区。第三人史新苗,女,199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香港路支行,住所地青岛市南区香港中路6号。法定代表人邱彦玲,行长。委托代理人宫佳,山东海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府,山东海鲲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凤诉被告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第三人李栋柱、史新苗、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香港路支行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于凤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于凤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郝 海 滢人民陪审员 王 洪 亮人民陪审员 ��王晓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曲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