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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403民初1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魏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403民初1108号原告:魏某。被告:张某。原告魏某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魏某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魏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魏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魏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志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娅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