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02刑初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相俊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相俊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冀0302刑初435号公诉机关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相俊,男,198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无业,经常居住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户籍地: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2017年3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现于其居住地候审。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公诉一刑诉[2017]3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相俊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相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李相俊驾驶号牌为xxx的小型汽车在秦皇岛市海港区建设大街与文化路交叉口,因涉嫌饮酒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李相俊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6.8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相俊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指控的事实有被告人李相俊的供述和辩解;酒精检验报告书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请求对被告人李相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处。被告人李相俊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且当庭自愿认罪,无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李相俊驾驶号牌为xxx的小型汽车在秦皇岛市海港区建设大街与文化路交叉口,因涉嫌饮酒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李相俊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6.8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李相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李相俊的供述和辩解;秦皇岛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酒精检验报告书;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相俊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考虑被告人自愿认罪及本案具体情节,故对被告人李相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相俊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董林华人民陪审员绳刚人民陪审员邵福英二○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李钰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