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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6民辖终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李忠云黄荣生周伟良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河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忠云,黄荣生,周伟良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6民辖终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忠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荣生。原审被告:周伟良。上诉人李忠云因与被上诉人黄荣生、原审被告周伟良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2017)粤1602民初516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原审认为,因本案属车辆租赁合同纠纷,虽被告李忠云住所地为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尚景花园12-501号,但本案另一被告周伟良住所地为河源市源城区朱仔巷21-1号,属本院管辖范围内,因此,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李忠云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李忠云上诉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本案上诉人作为被告,其户籍所在地及经常居住地均在深圳,故上诉人认为,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该案应由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理更为合适。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黄荣生、原审被告周伟良均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作为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其诉讼管辖连结点为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作为原审原告,选择向原审被告周伟良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讼,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原审裁定驳回其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小洁审判员  邓春柳审判员  骆志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