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51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吴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51506号原告:杨某某,男,1980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圣合,上海知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某,女,197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需向被告吴某某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案不宜适用简���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杨东锋人民陪审员 赵传伟人民陪审员 张忠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潘宸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