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1执恢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周善龙、淄博星铸工贸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善龙,淄博星铸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1执恢420号申请执行人:周善龙,男,1988年8月8日出生,汉族,桓台县索镇镇徐家村人,住。被执行人:淄博星铸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起凤镇乌南村。法定代表人:曹同水,经理。周善龙与被执行人淄博星铸工贸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桓台县人民法院(2016)鲁0321民初21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经本院依法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0321民初216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中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伊祖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