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81民初2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醴陵市恒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郭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醴陵市恒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郭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81民初2322号原告醴陵市恒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醴陵市国瓷路与醴泉路交汇处(国瓷艺术城1号)。法定代表人:李金元,总经理。被告郭佳。本院在审理原告醴陵市恒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郭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醴陵市恒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何昌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