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403执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403执39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甲,男,1961年4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李某乙,女,1949年7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李某丙,女,1952年11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李某丁,女,1964年4月8日出生。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李某甲与被执行人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继承纠纷一案,依据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17)黑0403民初59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17)黑0403民初59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大龙人民陪审员 :韩凤英人民陪审员 :高鸿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 杜 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