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02行初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刘小孬与焦作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行政不作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孬,焦作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802行初43号原告刘小孬,男,汉族,1960年7月29日出生,农民,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委托代理人冯占全,焦作市体化示范区律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靳新朝,焦作市体化示范区律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焦作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丰收路与政二街交叉口东南角。法定代表人丁小胡,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王开杰,该中心医疗保险工伤科科长。委托代理人张涛,河南荣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小孬诉被告焦作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行政不作为一案中,原告刘小孬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小��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小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刘小孬负担。审 判 长 苗晓霞审 判 员 李 婧人民陪审员 焦子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段娟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