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执7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蔡子金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子金,雷蒙德(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陈双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7302号申请执行人蔡子金,男,198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雷蒙德(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C区雁密路9-1号。法定代表人:陈双聘,总经理。被执行人陈双聘,男,196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蔡子金与雷蒙德(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陈双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7)京0106民初16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一、被告雷蒙德(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陈双聘于二○一七年四月二十日前偿还原告蔡子金借款本金及利息二千三百万元(于二○一七年一月二十六日前给付二百万元;于二○一七年三月三十日前给付五百万元;余款一千六百万元于二○一七年四月二十日前付清)。二、若被告雷蒙德(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陈双聘未按照本协议履行还款义务,应十日内向原告蔡子金一次性付清余款。若逾期支付,以剩余未支付款项为基数,按照还款协议的约定支付利息及违约金;三、案件受理费七万六千三百元,由原告蔡子金负担(已交纳)。权利人蔡子金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蔡子金向本院提出撤回对(2017)京0106民初162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蔡子金系自愿撤回对(2017)京0106民初162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蔡子金撤回对(2017)京0106民初162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2017)京0106民初162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许秀山审 判 员 吕艳丽代理审判员 丁海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丁千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