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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3民初48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潘瑞煌与潘展法、吴应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瑞煌,潘展法,吴应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3民初4879号原告:潘瑞煌,男,196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潘展法,男,197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吴应芽,女,1971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原告潘瑞煌与被告潘展法、吴应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潘瑞煌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潘瑞煌以本案经法院调解后被告已偿还借款为由而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潘瑞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潘瑞煌负担。代理审判员  苏文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柳荣速 录 员  潘美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