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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2执460、4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杨录伟、董军锋与王连臣租赁合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录伟,董军锋,王连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2执460、4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录伟,男。申请执行人董军锋,男。被执行人王连臣,男。本院在执行杨录伟、董军锋与王连臣租赁合同、买卖合同纠纷二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王连臣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案被执行人王连臣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722执460、461号二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华彬审判员  耿贺年审判员  翟光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洪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