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民初8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刘美琴与弓建辉、河南茂丰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美琴,弓建辉,河南茂丰实业有限公司,王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8205号原告:刘美琴,女,196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被告:弓建辉,男,198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被告:河南茂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农业东路62号28层2837号。法定代表人:郭磊。被告:王威,男,197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原告刘美琴与被告弓建辉、河南茂丰实业有限公司、王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刘美琴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美琴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 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希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