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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9刑初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孙占财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占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29刑初122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占财,男,1967年12月18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宁城县,现住辽宁省建平县。无前科。因涉嫌犯失火罪于2017年4月6日被宁城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由宁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宁城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宁城县看守所。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公诉刑诉(2017)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占财犯失火罪,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宁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玲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占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4日10时许,被告人孙占财在宁城县甸子镇南沟村小碾东山林地为其爷爷及父亲上坟后,未采取有效防火措施,致使上坟时烧的纸灰复燃,引发森林火灾。经林业工程师鉴定,宁城县甸子镇南沟村小碾东山林地过火面积为899.1亩,过火林地树种为油松、落叶松、刺槐、杨树。2017年5月22日,被告人孙占财取得被害人谅解。公诉机关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实: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气象资料证明,谅解书,证人赵某、孙某2、孙某3、孙某4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林地权属证明,户籍证明,被告人孙占财的供述和辩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占财因过失而引发森林火灾,危害公共安全,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占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4日10时许,被告人孙占财在宁城县甸子镇南沟村小碾东山林地为其爷爷及父亲上坟后,未采取有效防火措施,致使上坟时烧的纸灰复燃,引发森林火灾。经林业工程师鉴定,宁城县甸子镇南沟村小碾东山林地过火面积为899.1亩,过火林地树种为油松、落叶松、刺槐、杨树。2017年5月22日,被告人孙占财取得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孙占财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7年4月4日12时许,宁城县森林公安局接到××县小碾东山油松林地失火,要求查处。同年4月5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证人赵某证言证实,他是南沟村委会主任。清明节政府安排他们村里人防火巡逻,他走到三组老村部时看见小碾东山冒烟了,他到时火着到孙华坟的北侧。烧的都是个人的油松、落叶松、剌槐林地。3、证人霍某证言证实,4月4日清明节中午11点多,小碾东山小吴家沟着火,他上山时碰见孙某4、孙占财一共五六个人往山下走呢。他上山时火着到孙华的坟北边向东北方向,北边着到大沟下了,东边刚着到离孙华坟20多米远的地方。烧的都是个人的油松、落叶松、剌槐、山杏林。4、证人孙某2证言证实,清明节回家上坟时甸子南沟着火了,是孙占财给他爷爷和他父亲上坟时闹着的,孙占财烧纸时拿着一个酒瓶子撒酒祭奠来。5、证人孙某5证言证实,4月4日上午11点多,甸子南沟着火了,孙占财回老家上坟来。6、证人孙某3证言证实,清明节他回家给他母亲上坟时,火从他身后的地方着的,孙占财、孙某4、孙某6三个人在那里打火。7、证人孙某7证言证实,清明节,孙占财去孙华、孙宝富的坟地上坟来,他不知道火是怎么着的,应是上坟引起的。烧的是小组的林地,每家都有。8、证人孙某4证言证实,4月4日上午11点多,他在家门口看见东山坟地冒烟了,他就在家拿上扫帚上山救火,他看见孙某6在救火。他上山时火烧到孙宝泉的坟北边,烧的都是小队的,差不多每家都有,他家还被烧了两片林地。9、证人孙某8证言证实,清明节那天村南沟着火来,是上坟烧纸引起来的,他看见火是从半山腰烧上去的。烧了两个小队的树,20多户人家。烧了他家30亩油松林,他不要求赔偿损失。10、证人孙某9证言证实,4月4日清明节中午11点多东山着火,冒烟的地方下边是孙宝泉的坟,孙宝泉上边是孙宝富和孙华的坟。烧的都是个人的黑松、落叶松、杨树、刺槐、山杏林,他家有30多亩黑松被烧。11、证人孙某10证言证实,清明节那天,他回家上坟碰见孙占财带着纸和一瓶酒上坟。12、证人孙某6证言证实,2017年4月4日清明节那天,他开车拉着他父亲孙占财回老家上坟来。13、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证实,火灾起火点位于孙华墓地及现场情况。14、关于甸子镇河南村季家沟林地过火面积鉴定意见书证实,甸子镇南沟村东山有林地过火面积899.1亩,过火林地树种为油松、落叶松、刺槐、杨树。15、气象资料证明证实,2017年4月4日8-13时甸子风向以西南风为主。16、谅解书、证明证实,2017年5月22日,被告人孙占财取得被害人谅解。17、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孙占财的自然身份。18、被告人孙占财的供述证实,2017年4月4日早上10点多钟,他儿子孙某6开车把他送到山下,他们五六个人就到山上去上坟,他拿着少量黑纸和黄纸到他父亲和他爷爷孙华的坟上,先从他爷爷坟上开始,用打火机先点着黄纸,在添上黑纸接着烧,点完后,他就接着给他父亲上坟,两个坟都上完了,他就下山了,下山后他们五六个人就在山下大桶里把剩下的黑纸和黄纸烧完了,烧完后他们就拿着铁桶回家了。他们刚走到营子头,就听孙宝村说山上着火了,他们就直接往山上跑去救火,等他到山上时,火从他爷爷和他父亲的坟头往北着呢,他就赶紧撅个松树叉扑火,他们几个没打灭,正在打火时,就看见村干部和扑火队来了,他们几个人就下山回家了。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占财无视社会公共安全,因过失而引发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899.1亩,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孙占财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占财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孙占财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孙占财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占财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艳玲审 判 员  白东平人民陪审员  程东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尹淑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