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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91执2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十堰瑞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湖北襄信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十堰瑞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湖北襄信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吴恒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91执2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十堰瑞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堰机电公司),住所地:十堰市车城西路1号车城金都1单元3楼1号。法定代表人毛国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北襄信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襄信达机电公司),住所地: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光彩工业园三期F6号。法定代表人吴恒权,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吴恒权,男,196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申请执行人瑞堰机电公司与被执行人襄信达机电公司、吴恒权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7日作出的[2017]鄂06民申40号民事裁定书,判令中止本院作出的[2016]鄂06**民初11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作出的[2016]鄂06**民初11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忠军代理审判员  刘 敏代理审判员  刘永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雁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