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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3民初58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姜红军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红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3民初5862-1号解除保全申请人:刘璐,女,1977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药王庙路****号3-2-3。委托诉讼代理人:代苏宁,辽宁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姜红军。解除保全申请人刘璐与被申请人姜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作出(2016)辽0103民初5862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申请人姜红军所有的坐落于沈阳市于洪区南阳湖街162-3号1-6-4,建筑面积126.43平方米的房屋。解除保全申请人刘璐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姜红军所有的坐落于沈阳市于洪区南阳湖街162-3号1-6-4,建筑面积126.43平方米房屋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丽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曹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