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2执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杨华平、徐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华平,徐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02执640号申请执行人杨华平,男,1959年11月14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徐毅,男,1987年12月6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申请执行人杨华平与被执行人徐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0日作出的(2016)浙1002民初12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华平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多次对有关金融机构、工商部门、房管部门、车管部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徐毅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杨华平以被执行人徐毅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杨华平以被执行人徐毅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浙1002执64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余晓勇审 判 员 何正波代理审判员 项旭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朱秀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