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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7民初2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朱永中与重庆侨海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永中,重庆侨海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7民初2385号原告:朱永中,男,195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仕君,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侨海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街道办事处江城大道188号南景豪庭E幢1、2号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305247389U。法定代表人:张磊。原告朱永中与被告重庆侨海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侨海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永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仕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侨海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永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2014年10月至2015年4月份工资1168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4年10月至2015年4月份在被告公司承建的“宝龙三期”24号楼工地上班做砖工。现被告承建的工程项目已完工,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磊于2016年4月8日按照宝龙三期24号楼班组工资表册亲笔给原告班组10人共同出据欠条一张,欠条上面载明欠款的事实。被告于2016年12月仅支付了李朝华、吴从华的工资外,其余原告在内的8人均未支付。被告侨海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0月至2015年4月,原告朱永中在被告侨海公司承接的“宝龙三期”24号楼工地从事砖工工作。工程完工后,因被告拖欠原告及其班组工人(共10人)工资,2016年4月8日,被告向原告及其班组工人共同出具欠条一份(欠条盖有被告公司公章并有其法定代表人张磊的签字),共欠工资110687元,其中原告应得工资为11680元。被告出具欠条后至今未支付原告工资。2017年2月27日,原告向重庆市合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要求被告支付工资,该仲裁委以被告已出具欠条,双方不存在争议为由,不予受理。遂原告向本院起诉,其诉求如前。以上事实有被告出具的欠条等载卷佐证。本院认为,劳动者依法享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原告朱永中在被告侨海公司承接的工地上做工后,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特别是被告向原告等人出具工资欠条后,至今仍未支付,其行为是不对的,应承担本案的全部民事责任。故原告的诉请理由正当,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重庆侨海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朱永中工资1168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重庆侨海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晓辉人民陪审员  张泽军人民陪审员  侯受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