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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2执2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赵赛芳、南晓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赛芳,南晓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82执2593号申请执行人赵赛芳。被执行人南晓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82民初9087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南晓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南晓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南晓平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南晓平在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的62×××74的存款人民币13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丰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阮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