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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581执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段曰亮与方国仁租赁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腾冲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腾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曰亮,方国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581执61号申请执行人:段曰亮,男,1980年1月生,汉族,住云南省腾冲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德波,云南援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方国仁,男,1964年8月生,汉族,住陕西省凤皋县。本院在执行段曰亮与方国仁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140000元,申请执行人未受偿,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濮进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沈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