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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21民初1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原告邓宋保与被告谭传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宋保,谭传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1民初1220号原告:邓宋保被告:谭传友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宋保与被告谭传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邓宋保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谭传友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邓宋保申请撤回对被告谭传友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宋保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26元,减半收取2513元,由原告邓宋保承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周 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真明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