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623执恢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汉晓峰与祁巨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祝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汉晓峰,祁巨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623执恢4-1号申请执行人:汉晓峰,男,生于1972年4月20日,住天祝县打柴沟。被执行人:祁巨成,男,生于1972年4月15日。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汉晓峰与被执行人祁巨成(2000)天执字第161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祁巨成外出,下落不明,于2009年6月1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1月17日查询到被执行人祁巨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屯商业街营业所有存款,恢复该案的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屯商业街营业所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辖区,因我院距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较远,于2017年3月16日、2017年6月3日两次委托阿勒泰市人民法院划拨执行款和执行费4050元,但划拨款至今未到位。现需等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协助我院划拨该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0)天法永经督字第69号支付令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佐年审判员 王德民审判员 孔繁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杜有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