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92民初29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泉州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与谭保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谭保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2民初2965号原告:泉州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老武黄公路2号(原鼓风机厂)。法定代表人:黄济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贾青霞,该公司员工。被告:谭保军,男,1977年3月12日出生,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泉州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诉被告谭保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泉州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谭保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泉州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泉州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泉州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蔡丽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潘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