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执10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卢某某与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某某,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6执1067号申请执行人卢某某,男,1965年5月4日生。被执行人柴某某,男,1988年8月14日生。本院在执行卢某某申请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柴某某名下有车牌号为豫EA***9的雅阁牌小型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柴某某名下有车牌号为豫EA***9的雅阁牌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间不得转移、变卖、藏匿,不得设定其他权利负担);二、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聂世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靳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