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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5执恢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4-19

案件名称

张祥富一般人格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浙0225执恢793号申请执行人张祥富、被执行人象山县石浦镇公交运输公司、被执行人林国定:申请执行人张祥富诉被执行人象山县石浦镇公交运输公司、林国定人格权纠纷一案,(2007)象民一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祥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07年5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象山县石浦镇公交运输公司、林国定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07)象执字第650号及(2017)浙0225执恢793号案件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