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刑初2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5刑初2484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女,198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辩护人何棣伟,上海市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金融刑诉〔2017〕4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辩护人何棣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7月,被告人李某某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营业执照注册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来安路XXX号)申领信用卡(卡号XXXXXXXXXXX****7)一张,于2012年7月29日至2016年6月22日期间持卡透支消费及取现,2016年6月27日最后一次有效还款,至案发累计透支银行本金人民币101,100.31元,经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2017年6月10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在家属帮助下向银行归还了所欠全部欠款,并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出具的报案书、信用卡申请材料、交易明细、催收记录、情况说明、止付催缴函、律师函,挂号信寄送证明、结清证明、谅解书,黄山市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经过,黄山市看守所出具的临时羁押证明,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案发抓获经过表格、工作情况及被告人李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李某某有坦白情节,且归还所欠全部欠款,取得被害单位谅解,避免了特别严重后果的发生,依法减轻处罚。辩护人所提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金融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禁止被告人李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高消费活动。李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公安、社区矫正等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娟娟审 判 员 王美玲人民陪审员 褚云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