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4执4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蔡甸支行、叶义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蔡甸支行,叶义环,张惠芳,武汉正宇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4执4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蔡甸支行,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汉阳大街600号。负责人:刘正运,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叶义环,男,1959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蔡甸区,被执行人:张惠芳(被告叶义环之妻),女,195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蔡甸区,被执行人:武汉正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新福路871号。法定代表人:肖波,该公司常务副经理。本院的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蔡甸支行与被执行人叶义环、张惠芳、武汉正宇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2016)鄂0114民初15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叶义环、张惠芳、武汉正宇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蔡甸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27793.06元并息随本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武汉正宇置业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人民币16万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汉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桂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