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民特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湛江龙帆陶瓷原料有限公司、杨果��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湛江龙帆陶瓷原料有限公司,杨果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民特11号申请人:湛江龙帆陶瓷原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遂溪县遂城镇边塘村。法定代表人:吴永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华杰,广东万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杨果,男,1975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遂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锦德,广东启用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湛江龙帆陶瓷原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帆陶瓷公司)与被申请人杨果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湛江龙帆陶瓷原料有限公司称:遂溪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遂劳人仲案终字[2017]8号仲裁裁决(以下简称8号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律规定,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依法应予撤销。事实与理由如下:一、8号仲裁裁决没有认定杨果不遵守安全规定系导致本案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没有认定杨果存在过错,没有依法减轻龙帆陶瓷公司责任,系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二、8号仲裁裁决没有查明、认定杨果无理拒不协助提交其照片以对其劳动能力进行复查,反而查明杨果“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八级”、龙帆陶瓷公司“对鉴定结论存在异议,但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查或复鉴”���错误的。事实上,杨果的劳动功能并没有障碍,不构成伤残,依法应驳回杨果请求伤残工伤保险待遇的请求;三、8号仲裁裁决以杨果“工伤前十个月实领工资总额为33292元,月平均工资为3329.2元”作为计算杨果工伤保险待遇,系查明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四、8号仲裁裁决查明杨果“2016年5月13日复诊…医疗门诊费134.2元(票号为150602567198)”、“2016年6月14日复诊…医疗门诊费134.2元(票号为150602569245)”、“2017年2月9日复诊…医疗门诊费128.7元(票号为161303388499)”、“2016年9月13日劳动能力鉴定费300元”,认定龙帆陶瓷公司应支付杨果“复诊医疗费408.1元”,并裁决龙帆陶瓷公司支付杨果“劳动能力鉴定费300元、复诊费408.1元”系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五、8号仲裁裁决查明杨果“劳动能力鉴定费300元”、认定杨果支付“鉴定费300元”、认定裁决龙帆陶瓷公司支付杨��“劳动能力鉴定费300元”系查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六、8号仲裁裁决“认可杨果一次性后续手术费为12000元”,裁定龙帆陶瓷公司支付杨果一次性后续手术费12000元没有法律依据,属适用法律错误;七、8号仲裁裁决龙帆陶瓷公司支付杨果“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6658.4元”,没有认定杨果从2016年4月22日出院至今,系无故旷工,且又系杨果自己要求不要缴纳社会保险费,系适用法律、裁决错误;八、8号仲裁裁决认定“确认杨果的停工留薪期应从2016年4月7日起至2016年10月21日止”,系适用法律、认定事实错误;九、8号仲裁裁决龙帆陶瓷公司支付杨果“停工留薪工资16304.4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6621.2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3316.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9938元”,系适用法律、裁决错误;十、8号仲裁裁决“本裁决为终局裁决”,系违反法律���定,裁决错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2016年湛江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210元/月,十二个月金额为14520元,而8号仲裁裁决“停工留薪工资16304.4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6621.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9938元”,此三项裁决的���额远超出湛江地区最低工资标准1210元/月的十二个月金额14520元。因此,8号仲裁裁决裁定“本裁决为终局裁决”,是违反法律规定的。综上所述,8号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律规定,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依法应予撤销。被申请人杨果辩称:一、龙帆陶瓷公司以杨果存在主要过错为由企图推卸承担工伤责任,明显无理;二、龙帆陶瓷公司以杨果拒不协助提交照片为由不予认可杨果的劳动功能障碍等级八级的事实,明显无赖;三、龙帆陶瓷公司申请称应以杨果的基础工资1500元计算相关工伤保险待遇,明显缺乏依据;四、龙帆陶瓷公司以有关医疗单据和鉴定费300元、一次性后续手术费12000元等认定事实错误为由请求撤销仲裁裁决不成立;五、龙帆陶瓷公司申请称“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6659.4元”和“确认杨果停工留薪期从2016年4月7日起至2016年10月21日止,停工留薪工资16304.4元”、“一次性补助金计算错误”的等等说法,明显不成立;六、龙帆陶瓷公司以“本裁决为终局裁决”错误为由请求撤销仲裁裁决,明显有意曲解法律,纯属无理。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以及参照《2012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37条第二款、第38条之规定,本案争议属于社会保险方面发生争议,属于终局裁决,并且不存在隐瞒证据和伪造证据等情形,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也未违反法定程序。因此,龙帆陶瓷公司提出终局裁决异议和要求撤销裁决的理由均不成立。综上所述,杨果认为遂溪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遂劳人仲案终字[2017]8号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裁决正确。龙帆陶瓷公司所提的申请理由不成立,应予���回。经审查查明:杨果于2015年4月到龙帆陶瓷公司工作,岗位为电工。双方均承认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均没有提供书面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起止时间没有明确。龙帆陶瓷公司通过银行代发杨果的工资,没有为杨果缴纳社会保险费。2016年4月7日晚上19点40分左右,因压滤车间注浆泵照明灯管故障需要维修,杨果在配电房取到维修工具后,经过旁边没有扶手的铁梯时不慎一脚踩空摔倒致右手臂受伤,之后被送到遂溪县人民医院拍片检查。因伤势严重,2016年4月7日转院到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九六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1、右尺骨上段粉碎性骨折;2、右挠骨小头骨折。2016年4月22日,杨果出院,共住院15天。出院医嘱:1、注意休息、加强营养;2、定期复查右肘关节X线片(术后第1、3、6个月);3、三天后拆除右肘外侧伤口缝线;4、骨折愈合后拆除固定(钢板)���并行右肘关节康复治疗;5、不适随诊。2016年5月13日,杨果到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九六医院复诊,出诊医生是邓锐,挂号费5元,医疗门诊费134.2元(票号为150602567198),诊断意见为:1、注意休息、加强营养;2、避免右上肢剧烈活动;3、一个月后复诊;4、不适随诊。2016年6月14日,杨果再次到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九六医院复诊,出诊医生是侯志攀,挂号费3元,医疗门诊费134.2元(票号为150602569245),诊断意见为:1、注意休息、加强营养;2、避免右上肢提重物,2个月后复查;3、不适随诊。2017年2月9日,杨果第三次到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九六医院复诊,出诊医生是侯志攀,挂号费3元,门诊费用128.7(票号为161303388499),诊断意见为:1、建议8-12周后复查,骨折完全愈合后取出内固定物;2下次手术取内固定物,费用约10000元-12000元;3、不适随访。以上三次复诊医疗费共408.1元。另杨果提供2016年9月4日《广东省医疗收费票据》一张,票号为JV77176175,款项为133.5元,收费单位是遂溪县遂城镇卫生院。另查明,2016年9月13日,遂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遂人社工认字[2016]038号),认定杨果受伤属工伤。2016年10月21日,湛江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杨果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八级;劳动能力鉴定费300元,杨果于2016年9月30日支付。龙帆陶瓷公司对鉴定结论有异议,但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查或复鉴。双方当事人曾对工伤保险待遇问题进行协商,因对工伤待遇问题协商不成,杨果遂向遂溪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1、裁决解除杨果与龙帆陶瓷公司的劳动关系;2、裁决龙帆陶瓷公司支付杨果2016年6月至2016年12月停工留薪工资24500元(3500元x7个月);3、裁决龙帆陶瓷公司支付杨果劳动能力鉴定费300元��4、裁决龙帆陶瓷公司支付杨果复诊医疗费409元;5、裁决龙帆陶瓷公司支付杨果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8500元(3500元xll个月);6、裁决龙帆陶瓷公司支付杨果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4000元(3500元x4个月);7、裁决龙帆陶瓷公司支付杨果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2500元(3500元x15个月);8、裁决龙帆陶瓷公司支付杨果经济补偿金7000元(3500元x2个月);9、裁决龙帆陶瓷公司支付杨果一次性后续手术费20000元。以上八项共计157209元。案经遂溪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于2016年2月25日作出遂劳人仲案终字[2017]8号仲裁裁决:1、龙帆陶瓷公司支付杨果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6658.4元;2、龙帆陶瓷公司支付杨果停工留薪工资16304.4元、劳动能力鉴定费300元、复诊医疗费408.1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6621.2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3316.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9938元、一次性后��手术费12000元。以上款项合计135546.9元,应当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完毕;3、驳回杨果的其他仲裁请求。龙帆陶瓷公司对上述裁决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本院撤销该仲裁裁决。又查,据杨果提供的中国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显示,杨果在2015年4月至2016年3月的实发工资分别为:2015年4月1927元、5月3453元、6月3500元、7月3700元、8月3790元、9月3530元、10月3500元、11月3584元、12月3500元、2016年3月2808元(2508元+300元),杨果工伤前十个月实领工资总额为33292元,月平均工资为3329.2元。而龙帆陶瓷公司提出杨果的实发工资包括基础工资、补贴、奖金、出勤费、加班费等,龙帆陶瓷公司提供有杨果签名的2015年7月份工资条:杨果基础工资1500元(出勤工资)、其他补贴2000元,工资实发为3700元;2015年8月份工资条:杨果基础工资1500元(出勤工���)、其他补贴2200元,加班工资90元,工资实发为3790元。2016年6月8日,龙帆陶瓷公司通过中国农业银行转账支付杨果7000元。本院认为,本案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是:遂溪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2月25日作出的遂劳人仲案终字[2017]8号仲裁裁决是否应予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2016年湛江市最低工资标准为1210元/月,12个月工资金额为14520元。而遂溪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遂劳人仲案终字[2017]8号仲裁裁决的停工留薪工资16304.4元已超过湛江���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的金额,且该仲裁裁决龙帆陶瓷公司向杨果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6621.2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3316.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9938元亦均不属于上述终局裁决的范围,故本案不属终局裁决,遂溪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将本案作为终局裁决处理不当,应予纠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的规定,龙帆陶瓷公司请求撤销遂溪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遂劳人仲案终字[2017]8号仲裁裁决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遂溪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遂劳人仲案终字[2017]8号仲裁裁决。当事人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以上劳动争议事项向遂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申请人杨果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建业审判员 杜友裕审判员 李建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劳 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