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1民初57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富阳东顺钢结构有限公司与王建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富阳东顺钢结构有限公司,王建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1民初5714号之一原告:杭州富阳东顺钢结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593089847L,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胥口镇灵苑村。法定代表人:孙顺校,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火金,浙江德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建新,男,197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原告杭州富阳东顺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建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杭州富阳东顺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富阳东顺钢结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富阳东顺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保全申请费470元,合计932.5元,由原告杭州富阳东顺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吴贤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徐思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