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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102执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申请人青海金沙滩矿砂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良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海金沙滩矿砂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马良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0102执760号申请人青海金沙滩矿砂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490685-2),住所地:西宁市城东区团结桥路2号。被执行人马良宝(身份证号:6301211969********),男,回族,1969年9月6日出生,住所地:大通县景阳镇下岗冲村299号申请人青海金沙滩矿砂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良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川初字第21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马良宝给付申请人青海金沙滩矿砂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欠款1000000.00元,案件受理费8453.00元,合计1008453.0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申请人青海金沙滩矿砂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承担案件执行费124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在履行中,被执行人马良宝现已履行欠款60万元,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川初字第21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常 毅审判员 顾植梅审判员 李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