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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民初5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周博利与余传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博利,余传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6民初5563号原告周博利,女,汉族,1983年1月3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西合山市,被告余传忠,男,汉族,1966年4月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上列原告周博利诉被告余传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理终结。原告因被告拖欠其借款人民币30000元,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3306元;2、被告赔偿原告为追讨该笔欠款花费的差旅费、住宿费、误工费等;3、本案的一般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明确利息从2016年3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尚欠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元未偿还属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余传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内日向原告周博利归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3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周博利其他诉讼请求。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2元,公告费39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小红人民陪审员  曾映霞人民陪审员  潘秋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焕湖书 记 员  王 冰 微信公众号“”